索引号: | 发布机构: | 发文时间: | 2011-04-20 00:00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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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材料名称及限额
非血管支架,假体,心脏起搏器,心脏除颤器,关闭器,封堵器,血管支架,人工血管,人工喉,人工股骨头,人工椎体,人工半骨盆,人工并髋关节,人工全髋关节,人工全肩关节,人工肘关节,人工腕关节,人工踝关节,人工髌股关节及配件,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不超过3万元;骨科脊柱内固定材料,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不超过2万元;心脏瓣膜,心脏球囊,骨科四肢及骨盆内固定材料,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不超过1万元;吻合器,异体骨,煅烧骨,人造骨,接骨板,人工硬膜,钛钢板,重建硬膜及骨性材料,补片,颅骨(硬膜)修补材料,动脉瘤夹,人工晶体,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不超过5000元(以上项目结算标准,均不含个人先自付部分)。